来源: 最后更新:22-05-28 03:01:32
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新生儿在基层医疗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儿童医院、结核病防治所、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新生儿报销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300元。
(2)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200元。
(3)在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就医时不再另行支付一般诊疗费。
(4)每年可以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可同时选择一所定点结核病防治所作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1、起付标准:
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40元、480元、72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100元。一个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其后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2、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新生儿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90%。
注: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
(2)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为85%。
(3)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
(4)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
(5)困难人员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3、急诊和转诊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1)因病情需要,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经参保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内转诊,按规定标准支付。
(2)在异地(不含境外)急诊一次性住院,以及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60%。
(3)因其他情形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40%。
实行按病种准入、定点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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