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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温补贴发什么东西(济宁市高温补贴)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1 07:32:39

导读: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控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高温天气对劳动强度是否有相关规定?如缩短劳动时间,是否可以降低职工工资?

  根据省政府令第239号文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停止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标签: 作业  用人单位  劳动者  高温  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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