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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兼职与用工单位是劳动关系吗

来源: 最后更新:24-01-31 05:02:21

导读:兼职用工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通常会与兼职人员订立书面的劳动协议,也是属于正规的劳动关系,协议的内容包括兼职的时间、应当支付的报酬、违约相关条款,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确定劳动关系。

一、兼职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存在,兼职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若兼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则认为该兼职属于劳动关系,若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合同也为达成口头协议,那么,该兼职是属于劳动关系。兼职需要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界定有利于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因为兼职是劳动关系,所以提供兼职方应支付劳动报酬;

(二)、因为兼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所以提供兼职方不承担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义务(提供兼职方也无法在社保局办理社保登记,因为个人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福利,如果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某个人兼职,两个单位对劳动权益问题有约定,就受法律的保护。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2、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3、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1)、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

兼职员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也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所以兼职属于正规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支付薪资,劳动者可以凭借劳动协议当地劳动局申请冲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兼职员工签订劳动协议,需要支付赔偿金。

标签: 劳动关系  兼职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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